日前,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江某甲,化名“江某乙”,男,漢族,初中文化,生于1976年,戶籍所在地陜西省鎮(zhèn)巴縣,捕前住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2019年4月26日被略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經略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略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略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略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8月8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江某甲在略陽縣漢江鋼鐵廠楊家壩鐵礦自己的單身宿舍與同居女友被害人王某某(歿年19歲)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在宿舍的床上將王某某掐死,江某甲擔心事情敗露,用鐵絲將王某某的尸體捆扎裝入一編織袋內,當晚將尸體搬運至漢江鋼鐵廠**循環(huán)水池拋棄后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王某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案發(fā)后略陽縣公安局于1998年9月25日對該案立案偵查并組織警力對被告人進行布控,實施抓捕多年未果。江某甲潛逃至山西省汾陽市,化名“江某乙”。2019年4月23日,江某甲向山西省汾陽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甲因瑣事采用卡脖子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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