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公開課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余某某,又名余某某,男,1983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西鄉(xiāng)縣,住西鄉(xiāng)縣。
2010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2012年10月29日緩刑考驗期滿;2019年12月1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拘役二個月,并處罰3000元,于2020年7月13日被依法執(zhí)行,現在西鄉(xiāng)縣看守所服刑,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90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鄉(xiāng)縣,現住陜西省西鄉(xiāng)縣。
2015年7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至2017年10月18日。
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生于1989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鄉(xiāng)縣,現住陜西省西鄉(xiāng)縣。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2月至5月期間,賀某某向被告人余某某借款4萬元,雙方約定月息800元(1萬元/800元/月),后賀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
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21時許,余某某得知賀某某住在**大酒店(現**酒店)后,遂邀約被告人周某某、趙某某,由余某某駕駛其本人的白色面包車(車牌號陜******)載二人前往**大酒店,三人在酒店三樓**房間找到賀某某后,被告人余某某以賀某某未還錢為由,朝賀某某臉上扇了幾巴掌,被告人周某某、趙某某見狀,也上前朝賀某某臉上扇巴掌并腳踢其身體,后三人將賀某某帶上余某某的面包車內,將賀某某押至**園附近,余某某在路邊抽了一根竹條朝賀某某身上抽打幾下,并讓賀某某打電話找錢,因賀某某手機信號不穩(wěn)定,三人又駕車將賀某某押至**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的一美容美發(fā)店內,讓賀某某繼續(xù)打電話找錢,其間,因被告人趙某某與賀某某發(fā)生言語沖突,趙某某遂上前朝賀某某臉上扇了幾巴掌,周某某見狀也朝賀某某臉上扇巴掌,后三人繼續(xù)逼迫賀某某找錢還錢。約次日凌晨1時許,賀某某的親戚邱某某來到美發(fā)店,向余某某等人保證賀某某在一個星期內歸還欠款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人遂讓賀某某離開。
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趙某某為索要債務,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鑒于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前科、坦白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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