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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7男子為索債,非法拘禁還毆打他人,被公訴

11月17日,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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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某,男,1972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鎮(zhèn)巴縣,陜西省漢中市鎮(zhèn)巴縣**局工作人員。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鎮(zhèn)巴縣,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區(qū)分局抓獲,3月10日移交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蘇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2011年5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同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2017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抓獲,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鄢陵縣。2015年6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年10月6日刑滿釋放;2017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鄭州市公安局豐產(chǎn)路分局抓獲,1月14日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被依法逮捕,4月20日經(jīng)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龔某某,男,199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2017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九堡派出所民警抓獲,1月17日移送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月19日因被依法逮捕,4月20日經(jīng)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qū),2017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安康鐵路公安處洋縣西站派出所投案,1月15日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被依法逮捕,4月20日經(jīng)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西鄉(xiāng)縣。2008年6月18日因搶劫罪被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1年1月27日減刑釋放;2013年7月6日因盜竊罪被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4年5月8日刑滿釋放;2015年11月7日因吸毒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2016年8月26日因盜竊罪被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7年8月10日因吸毒被漢臺公安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搶劫罪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羈押于城固縣看守所;2019年3月28日因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開設******罪被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4000元;2019年10月9日被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與前罪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開設******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1.4萬元,2019年12月31日經(jīng)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2020年6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楊某某為催收債務,電話約被害人張某某到楊某某位于漢中市漢臺區(qū)**小區(qū)家中。

同時,楊某某與被告人程某商謀,由程某電話通知被告人蘇某,蘇某電話通知被告人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來到楊某某家。

當天下午雙方見面后,楊某某向張某某催債未果,便將張某某帶到地下室,將地下室房門鑰匙交給蘇某,授意蘇某等人看住張某某。

接著,楊某某將程某、蘇某叫至樓上家中商量說,對張某某得來硬的,往河壩里拉。

隨后,被告人楊某某、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分別乘坐楊某某銀灰色的馬自達和蘇某黑色的奇瑞轎車,將被害人張某某帶至漢臺區(qū)三號橋附近河邊,楊某某責令張某某下河,并向其附近河里扔石頭,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見狀,也一同向河里扔石頭,迫使張某某在河水中站立數(shù)十分鐘,后楊某某讓張某某上來為其洗車,張某某洗完車提出回鎮(zhèn)巴老家借錢還債得到楊某某同意。

程某便租車與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跟隨張某某一同于當晚來到鎮(zhèn)巴,住進張某某的前妻孫某家。

在鎮(zhèn)巴約三天,程某等人每天輪流跟貼張某某向其親友借錢,共借到數(shù)千元現(xiàn)金后七人返回漢臺,繼續(xù)將張某某關押在**小區(qū)楊某某家地下室籌錢還債。

返回漢臺后,張某某告訴楊某某唐某某欠他錢,楊某某便讓張某某把唐某某約到漢臺。

2016年4月23日,被害人唐某某應約來到**小區(qū)附近的**賓館,在楊某某、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的脅迫下給張某某寫下20萬元的欠條,后將唐某某帶到地下室令其籌錢還債;張某某則被司某某、王某某等人輪流跟貼外出籌款,期間籌集2萬元轉入楊某某銀行賬戶,4月28日張某某回到**小區(qū)地下室后遭到體罰毆打。

4月30日,被告人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帶著被害人張某某、唐某某來到江邊啤酒廣場,令其打電話籌錢還債,至傍晚張某某、唐某某仍未籌到錢款,蘇某等人將二人帶至三號橋駝鳥園旁邊,讓張某某脫去外衣,五人用電線、甩棍、皮帶等工具抽打張某某逼迫其還錢,張某某被迫提出回鎮(zhèn)巴賣房抵債。

5月1日,經(jīng)楊某某同意,蘇某、司某某、龔某某、王某某帶張某某、唐某某回到鎮(zhèn)巴,當天下午在鎮(zhèn)巴體育館附近吃飯時,張某某借機向城關派出所報案。

當晚,蘇某等人被派出所民警傳喚后,蘇某將情況匯報給楊某某,楊某某安排四人住進鎮(zhèn)巴**大酒店,次日楊某某回到鎮(zhèn)巴,將蘇某、司某某、龔某某、王某某接到家中了解情況,后給蘇某300元錢讓四人買車票返回漢臺。

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程某、蘇某、司某某、龔某某、孫某某、王某某為索取債務,采用暴力、軟暴力手段,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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