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1年2月1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漢中市南鄭區(qū)小南海鎮(zhèn)*村*組,案發(fā)時系南鄭縣小南海鎮(zhèn)*村扶貧互助協(xié)會會計。該熊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取保候審。此前未受過刑事處罰。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guī)定,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擔任南鄭縣小南海鎮(zhèn)*村扶貧互助協(xié)會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偽造13戶村民的虛假貸款材料以及偷蓋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貧互助協(xié)會扶貧貸款共計16筆48萬元,后將挪用的扶貧貸款中的42萬余元用于其生產經(jīng)營,剩余部分用于還款、銀行清息及日常開銷等。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親屬已退還贓款共計人民幣48萬元。
被告人熊某某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期間依法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擔任小南海鎮(zhèn)*村扶貧互助協(xié)會會計期間,以偽造借款資料及偷蓋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貧互助協(xié)會扶貧資金16筆共計人民幣48萬元,用于其個人生產經(jīng)營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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