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2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住陜西省城固縣**鎮(zhèn)**村**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付某某使用不同化名,假借與他人談對象的方式,虛構女兒上學、生病、家中有事等事由,多次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
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3月,被害人張某甲通過張某乙介紹,認識了化名為“鄭艷”的被告人付某某,后付某某以談對象為名開始與張某甲交往。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付某某先后以女兒生病、上學需要報名費、生活費、母親去世等多種理由向張某甲共計索要錢款94370元。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楊小平”,假借與被害人王某甲談對象,期間,付某某以見面費、車費等理由向王某甲索要錢款300元。
3、2017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李萍”,假借與王某乙談對象,并向王某乙索要錢財。
4、2019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朱麗”,假借與被害人周某某談對象,期間,付某某以見面費、車費等為由向周某某索要錢款900元及大米、花生等物品。
5.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白小燕”,假借與被害人余某某談對象,向余某某索要錢款60元。
以上付某某共計詐騙5名被害人,詐騙數(shù)額人民幣956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與他人談對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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