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縣人民法院謝村法庭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法官通過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耐心引導,最終通過調解的方式息訴止爭。(來源:謝村法庭)
圖文無關
原告薛某稱與被告陳某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原、被告在一次爭執(zhí)中,被告將原告父親致傷,致其多處皮膚挫傷、肋骨骨折。此后原告薛某的哥哥又將被告打傷。
該案中,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互不退讓。原告要求離婚且要求被告承擔其父的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亦要求原告的哥哥賠償其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在充分掌握案件情況后,主審法官征詢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當事人及第三方的參與下對案件進行了調解。
調解中,法官充分考量多方因素,兼顧法律與情理,最終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之父因傷所致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自愿與被告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當庭出具諒解書;原告弟弟亦與被告達成和解。至此,該案所涉及的多個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在對案件進行調解時,需懷有一顆公平正義之心,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充分考量當事人的利益訴求,達成統(tǒng)一共識,從而徹底化解糾紛,做到案結事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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