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張某某犯襲警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該院判處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審理查明
2021年5月27日8時許,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漢中某公司、張某某等人名下的涉案場地及房屋進行強制騰退。在執(zhí)行中,法官要求張某某騰退非法占用多年的房屋,在對其進行勸說時,張某某將手中的水杯摔在地上,隨即躺倒在地,執(zhí)行法官便讓法警將其帶離,法警上前控制住張某某準備帶離時,張某某極力反抗,將四名法警手部、胳膊不同程度咬傷和抓傷。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綜合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襲警罪”單獨入刑,從立法層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權威。法律尊嚴不容挑戰(zhàn),每一個公民都應當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法工作。被告人無視法律、任性妄為,襲警行為不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阻礙了司法機關正常執(zhí)法活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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