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馬某、鄭某、付甲、付乙以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2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系某派出所輔警,被告人馬某曾擔任過派出所輔警。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陳某、馬某等人在一塊喝酒時,被告人陳某、馬某聊到在派出所工作期間查抄傳銷窩點的經歷時五人均很興奮,陳某提議查抄傳銷窩點,馬某提供自己居住附近疑似有個傳銷窩點,被告人鄭某、付甲、付乙表示同意,五名被告人來到該住房處敲門未果后,打電話叫來開鎖人員打開房門,五名被告人進入室內后自稱是“派出所的”、“例行檢查”,強令室內疑似傳銷組織成員的男性脫掉衣服、雙手抱頭走出臥室在客廳蹲下,并將身上現金、手機掏出后放在地上,還對三名女性逐一搜身,搜出手機,五名被告人對男性人員采用拳打腳踢、扇耳光、用皮帶抽的方式實施毆打,共搶劫現金200元、手機12部、充電寶等物品后下樓離開。
被告人陳某分得手機5部、現金100元,另100元用于支付開鎖費用,馬某分得手機3部、充電寶1個,鄭某分得手機2部、充電寶2個,付甲分得手機1部,付乙分得手機1部。案發(fā)后被搶手機及現金均已追回并返還被害人。經鑒定被搶劫物品總價值1899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馬某、鄭某、付甲、付乙為了尋求刺激,冒充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當場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予以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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