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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女童被老師體罰至吐血?實則家長撒謊已被刑拘

近日,廣州市一小學生家長在微博舉報其女兒班主任體罰學生致吐血一事,引起廣泛關注。然而隨著警方的調查深入,事件出現(xiàn)反轉,所謂“吐血”,其實是“化妝品+水”。6月1日,當?shù)鼐桨l(fā)布消息稱,女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刑事拘留。

  家長爆料

  女童被老師體罰至吐血

  5月30日早上,微博網友@小島里的大海發(fā)布長文反映,女兒就讀廣州市方圓實驗小學一年級五班,6歲。孩子從小患有哮喘,不能劇烈運動。去年12月10日,她接孩子放學時發(fā)現(xiàn)孩子被班主任劉某罰跑操場,共跑了十圈,導致孩子大口吐血。

  隨后,她將孩子送到廣州中醫(yī)藥大學急診治療。12月底孩子由于高熱體溫損害神經系統(tǒng),雙手出現(xiàn)控制不住的抖動……體罰后的后遺癥雙手發(fā)抖導致無法繼續(xù)學琴,小提琴生涯被迫終止。

  微博有配圖,可見孩子衣服上有大片“血跡”,還貼出了廣州中醫(y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病歷。

  此事經大V轉發(fā)后,引起網絡熱議,網友紛紛譴責老師的體罰行為。

  警方調查

  女子為擴大影響而編造謊言

  5月31日,廣州白云公安凌晨做出通報:經調查取證,發(fā)帖人劉某(微博名:小島里的大海)承認其女兒因遭體罰吐血、凌晨2時被老師威脅毆打、送老師6萬元等情節(jié),系其為擴大影響而故意編造的謊言,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跡”實為化妝品和水,其女兒目前精神狀態(tài)良好。

  據(jù)接診劉某女兒的醫(yī)院反映,就診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況,劉某目前亦無法提供其女兒哮喘診斷的有關病歷證明。

  與此同時,警方在調查中還發(fā)現(xiàn)了劉某涉嫌雇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的相關證據(jù)。

  教育局通報

  涉事班主任已被停職

  在警方通報之后,涉事班主任劉某也被通報停職。

  據(jù)廣州市白云區(qū)教育局5月31日通報:經區(qū)教育局調查,2019年12月10日,劉妍老師因學生違反學生管理紀律,以班規(guī)為由讓劉某女兒等5名違紀學生跑10圈。

  學校已于2019年12月12日暫停劉妍老師班主任職務,并對其進行全校通報批評、免去其品德學科科組長職務等處理。

  而視頻監(jiān)控顯示,劉某女兒于當天14:55開始慢跑第1圈,跑跑走走停停共完成9圈,15:27離開操場,15:35至16:30上思政課和自習課時無異常狀況,16:30放學后在校門由劉某接走,監(jiān)控視頻顯示劉某女兒身體和精神無異常狀況。

  警方處理

  涉嫌尋釁滋事 女子被刑拘

  廣州白云警方6月1日通報:經警方進一步調查核實,查明劉某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通過注冊微博、微信賬號方式冒用其他家長身份惡意散布傳播,并雇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從而達到迫使學校開除涉事老師、索要賠償?shù)饶康摹?/p>

  鑒于劉某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劉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綜合澎湃、廣州白云公安官微等

  >>律師說法

  造謠,哪些情況『行拘』,哪些情況『刑拘』?

  劉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違反了哪些法律?就該案存在的法律問題,華商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律師。

  問題一:劉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違反了哪些法律?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舒洪水:劉某的行為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是否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這需要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判斷。與此同時,由于其行為已對女教師和學校的名譽產生了惡劣影響,學校和當事老師也可向發(fā)帖人主張賠禮道歉以及相應民事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罰金:(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p>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p>

  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十堰)王建琦律師:劉某行為主要是對社會良好的公共秩序的破壞,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尋釁滋事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諶江濤律師:從警方公布的信息來看,劉某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其侵犯了學校、涉事老師的名譽權。同時劉某的行為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其性質嚴重,還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劉某在網上夸大其詞,編造虛假信息,使得該學校以及涉事老師的社會評價降低,也使該老師遭受巨大的輿論壓力,從道德層面講,是非常不誠實的表現(xiàn),從法律層面講,該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若情節(jié)較輕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若造成惡劣影響則觸犯刑法。

  問題二:以尋釁滋事對劉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妥當?

  舒洪水:廣州警方以尋釁滋事對劉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措施妥當。劉某利用虛假事實在網絡上散布謠言,并雇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消費網友同情心且導致涉案教師遭受嚴重網絡暴力,已對網絡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

  王建琦: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根據(jù)案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

  問題三:同一違法行為,哪些情況適用行政拘留,哪些情況適用刑事拘留?

  舒洪水:治安拘留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其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目的是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緊急情況時,暫時限制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不是終局性措施,還要進行后續(xù)刑事司法程序。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具體本案而言,對于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如果情節(jié)較輕,未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即可;引起較大的社會影響,情節(jié)嚴重,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屬于犯罪行為,給予刑事處罰,關鍵區(qū)別在于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輕重。

  付建:行政拘留依據(jù)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拘留依據(jù)的是《刑法》。兩者的適用對象是有“高低”之分,如果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且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刑法的處罰標準,這個時候就要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懲罰。若行為造成的結果嚴重,用行政處罰明顯的力度不夠,就要視“情節(jié)后果”的不同,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

  諶江濤: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造成了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則涉嫌刑事犯罪,警方就可以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如果后果較輕,沒有達到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則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則適用治安拘留。

  問題四:該案對大家?guī)砟男┚竞退伎迹?/p>

  舒洪水:自媒體時代,給予普通人更多的發(fā)聲機會。相應的,發(fā)聲人也應承擔相對稱的責任。本案中,劉某利用網絡發(fā)布、傳播不實信息,并雇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侵犯了涉案女教師的人格利益,更擾亂了網絡社會秩序。該不良示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受到法律的責罰。希望劉某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也希望“大V”等自媒體加強信息審核,謹言慎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王建琦:公民應該知法守法,不能利用網絡編造虛假信息或故意炒作,引起社會公眾恐慌,破壞公共秩序。否則,有可能涉嫌違法或犯罪。

  諶江濤:大家應該多學一些法律知識,應當知道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不要因為一時糊涂,從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網友聲音

  事情沒查清之前不要相信一面之詞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廣州警方就此事兩次發(fā)布“警方通報”(第一次5月31日1時44分,第二次6月1日13時08分)后,網友對通報非常關注。截至6月1日晚上,兩個通報的轉發(fā)量超過32萬,評論超過17萬,點贊量超過211萬。尤其是6月1日下午廣州警方再次發(fā)布警方通報后,廣大網友紛紛留言表明自己對此事的觀點和看法,其中絕大部分網友對劉某的做法予以譴責,對警方采取的行動表示支持。

  ■網友“閆閆來了”:看評論真的笑死,都出結果了,家長是造謠的,結果不少評論還是一個勁地說老師的問題。現(xiàn)在大家都樂意當***使嗎?老師體罰學生不對,家長造謠為了出口氣煽動輿論網暴人家更不對,而且原博已經幾十萬的人相信了!

  ■網友“請問你習慣誰”:希望重罰這樣的家長,這樣都把中國教育搞成什么了,現(xiàn)在網絡謠言太多了。

  ■網友“衣柜”:類似“學鬧”現(xiàn)象不少,一定要嚴懲,不想看到學校的老師們跟醫(yī)生一樣人人自危。

  ■網友“女權”:造謠就真的沒有成本嗎?還有人在說體罰才是重點,事情發(fā)展到這個地步,哪個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大更惡劣?體罰如果屬實要處理,但造謠更要嚴懲。

  ■網友“星河落?!保涸趺催€在問老師有沒有體罰學生……不是說了幾個人走走跑跑走完了,然后被舉報老師受到了學校的懲處,這位母親不滿意就鬧事。不是我說,我勸現(xiàn)在的老師們明哲保身比什么都強。

  ■網友“是我”:這個家長真的太令人失望了,那么多的人同情她,那么多大V公眾人物幫她轉發(fā),她真的是騙了所有人,必須要嚴懲!

  ■網友“安安”:心疼無故被網暴的老師,希望大家以后擦亮眼睛,事情沒查清楚之前不要輕易相信某些人的一面之詞。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媒體評論

  別沖動盲目做鍵盤俠

  警方的調查結果讓網友們吃驚,但仔細想來卻并不意外。此前不少網絡熱點都有過迅速反轉的先例,或是事件主角虛構事實,或是網友基于一點信息碎片就急于發(fā)聲,當真相逐漸明朗之后,輿論的風向也隨之變化。

  就這次的事件來說,爆料網文發(fā)出后,就有部分網友質疑其真實性。血跡為什么不是暗紅色、為何沒有噴射狀痕跡、竟然還有轉發(fā)抽獎送口紅活動、6歲就已經考到小提琴八級等等,不過這些質疑很快就被淹沒,甚至提出懷疑意見的人都被情緒激動的網友攻擊。

  網友們的激動不是沒有道理,網絡輿論燃點多、燃點低,該家長的爆料聲淚俱下,6歲孩子、體罰、沾滿“鮮血”的衣服、老師收錢、小提琴夢被撕碎等關鍵信息點都極易戳中人們情緒的痛點。

  然而,就如同狼來了的故事,輿論的反轉是對公眾精力的消耗,也是對社交平臺信任度的磨損。當大家的善意被反復地消費,網絡平臺上或許也會出現(xiàn)“扶不扶”的困境。這次事件也是一個提醒,面對海量的信息,要多一些理性和思考,少一些情緒和偏見,別沖動盲目地去做鍵盤俠。

  家長撒謊了,但體罰確實存在。當事老師已于2019年12月12日被暫停班主任職務,并對其進行全校通報批評、免去其品德學科科組長職務等處理。

  讓6歲的孩子跑10圈,確實涉嫌體罰。面對剛剛踏入校門的孩子,教育應該多一些春風化雨,多一些耐心和溫度。此次事件發(fā)生后,教育懲戒的尺度和邊界被再次關注,而網絡暴力下,老師不敢管的問題或許又會成為另一個難題。

  網絡中,一波又一波人和事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又再退去。這次的“反轉劇情”告訴我們,面對下一個熱點,可以等它再飛一會兒。 據(jù)《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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