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鎮(zhèn)巴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何永興等14人惡勢力犯罪案。
對何永興等七名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10000至50000元;
對何永紅等七名非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八個月;
對少數(shù)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并處罰金300000至30000元;
沒收兩輛汽車等作案工具,沒收、追繳500余萬元至8000元不等的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以來,被告人何永興等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長期糾集在一起,實施了向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工具,開設(shè)、經(jīng)營賭場,聚眾賭博等行為,為索取債務(wù),實施了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強行榨取被害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永興多次組織實施開設(shè)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被告人周國明、黃博長期糾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實施開設(shè)賭場、賭博、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周國明與何永興合伙開設(shè)賭博游戲廳長達五年之久,黃博先后與何永興共同實施了開設(shè)賭場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
被告人曾庭均、柳知軍、董小松、王孝芳經(jīng)常與何永興等人糾集在一起,積極參與開設(shè)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參與度高。
以上七人屬于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被告人何永興、周國明、黃博為惡勢力犯罪活動的糾集者,被告人曾庭均、柳知軍、董小松、王孝芳為積極參加者。
被告人何永紅為牟取經(jīng)濟利益,在與被告人何永興、黃博、張自成實施的犯罪活動中屬從犯,亦未參與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告人范小燕、徐懷喜、曾佳成、王政、劉品攸、王忠林均僅參與實施一起犯罪活動,無暴力、威脅、滋擾等行為,不屬于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對其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yīng)罪責。
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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